问题 | 交通事故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 交通事故补充鉴定是因为遗漏了某些需要鉴定的内容,或者有其他应当鉴定的情形时,应该补充鉴定,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是因为在鉴定过程中某些步骤出错了,例如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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