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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释义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条件,包括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但不危害社会的情形等;对无期徒刑罪犯有特定情况也可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需由相关机关批准,涉嫌犯罪时应立案调查。同时,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属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监外执行注意事项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结语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下,也可暂予监外执行。对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确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由相关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如涉嫌新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办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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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9:4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