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轻伤标准的参考依据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一、面部损伤鉴定标准 司法机构为了明确轻重伤害的区分,为此制定了相应的鉴定标准,其中也包括面部损伤的鉴定标准。 1、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50px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50px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100px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75px2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750px2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5px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2、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12.5px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px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5px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75px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125px2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200px2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px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3、轻微伤 (1)面部软组织创。 (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50px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100px以上。 (4)眶内壁骨折。 (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6)耳廓创。 (7)鼻骨骨折;鼻出血。 (8)上颌骨额突骨折。 (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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