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比对进口及时成功报关 |
释义 | 进口增值税比对后未及时申报,那么本月就不能抵扣了,等下月抵扣吧。 报关证与报关答疑啊 [问题1]报关员证的有效期是几年呀如果没有用上是否作废呢每年还要去审证吗[回答1]报关证从发证之日起3年没必须注册,过期作废。注册后每年参加年审![回答2]报关员证自动失效的条件:1.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报关员的。 成功争取缓刑 关于成功争取缓刑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述周某某利用担任广州某巴士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某汽车进出口公司提供生意上的帮助,在2010年10月通过巴士公司出纳刘某的账户收受某汽车进出口公司业务经理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为其亲友购房消费。 在2009年到2010年10月期间,周某某利用其采购的便利,为深圳公司营销部副经理张某提供帮助,事后分三次收受好处费34万。 公诉机关认为周某某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丁一元主任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本案有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证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证据链条无法环环相扣,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丁一元和李晓明律师开展数项工作: 1、丁主任决定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证人黄某芳做了调查笔录,证实其付给周某某的10万元为借款。 2、调查广州总公司的企业性质,发现其股东之一的某公司于2000年11月改制为内部员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故企业性质发生改变,变为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结果历经6次开庭及二次延期审理后,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以下意见: 1、对黄某芳贿送的10万元不予认定为贿款; 2、被告人周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区检察院抗诉无理由,向中院提出撤回抗诉,中院裁定撤回。 相关内容: 进口中的进口,可否抵扣内销增值税 可以抵扣,没有问题。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数据采集及比对结果接收办理平台先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探视权强制执行不成功如何解决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 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出口虚报品名报关什么罪 在我国,对于一些物品禁止进出口,例如毒品、淫秽物品、武器等等。为了鼓励出口,增强国内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外汇、促进发展等等,也会对某些产品实行出口退税的政策。那么,出口虚报品名报关什么罪? : 根据具体实施的行为,以及货物类型,涉嫌的罪名不同。 1.如果是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例如毒品、武器、文物等,涉嫌走私武器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物品罪等等。 2.如果是出口的项目申报不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