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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
释义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2、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
    3、第4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
    3、第4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徐汇区、卢湾区、长宁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金山区、南汇县、奉贤县的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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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