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 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但由于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密切,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承租人,而且买卖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承租人确认的,出租人和出卖人在变更买卖合同时,不得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 一、租赁物又有瑕疵可以向出租人索赔吗 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不管是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人都不能向出租人索偿,而应该向出卖人追责索偿。 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撤销的条件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构成联立联动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买卖合同虽是由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在买卖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出租人与出卖人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