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指的是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伤残等级、护理等级、误工的时间区段以及有关的后续治疗费用等。我们都清楚的明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就会出现很严峻的形势,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有哪些流程呢? 第一、应该清楚一旦有交通事故发生,那么出现的各种需要接受检验的、鉴定的、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和人员等均是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委托或指派的,或者是当事人在事情发生时直接委托指派的;这一系列的事情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最后以书面的形式来进行总结,加盖机构印章,使说服力度更加强有力度。 第二、当事人会在鉴定结束之后两天之内收到公安交管部门的通知;当然,这期间若是对鉴定结果有其他异议和想法的,可以在之后的三天之内提出要求重新进行事故的调查申请。公安交管部门同意之后,当事人就不用在考虑太多的问题了,交管部门会重新派出其他的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者更加可靠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第三,若申请了要求重新对事故进行调查的,则只有一次机会;而调查的时间与第一次调查时所用的时间限度都相同。第四,制作有关的事故评定书,并应有评定人员的签名。事故的一般情况、案情介绍、检查结果和分析以及相关的摘抄等内容都属于评定书的内容。第五,若是有多个机构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鉴定,则需要对鉴定的交通事故出具不止一份的鉴定结论,依据各个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大家都会采用级别较高的机构鉴定出来的结论作为结果,去除级别低的机构鉴定出的结论,使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更加准确无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