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与劳务损害赔偿区别有什么 |
释义 | 1、责任主体不同。 (1)工伤赔偿的主体是限定性的。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2)劳务损害赔偿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也可以个体经济组织。 2、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1)工伤保险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必须有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不构成工伤。 (2)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不受劳动关系限制。 3、责任性质不同。 (1)工伤保险本质是劳动合同关系,主要是劳动保险法上的义务。 (2)而一般雇佣劳务赔偿是侵权责任(无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为例外),是民法上的义务。 4、归责原则不同。 (1)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而劳务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 (2)如是一般侵权,还必须具有损害四要件。 5、性质认定不同。 (1)工伤须经过劳动部门认定,雇佣损害赔偿无须经过确认。 (2)工伤的认定有效和有资格的是劳动部门,劳动部门有权确定劳动者伤害是否是工伤,其它部门的认定均为无效。 6、举证责任不同。 (1)工伤赔偿除非用人单位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为,方可免除责任。 (2)而劳务损害赔偿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对赔偿的一切事实,权利人均要举证证明。 一、劳务关系工伤如何判 1、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的,一般不会被判定为工伤。 2、但有侵权责任人的,法院会判决由侵权责任人向该受害人承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的费用的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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