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的相关规定 |
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不同类型土地的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地可经批准延长。承包期间,不得收回土地。若承包方迁入小城镇落户,可保留承包权或流转;若迁入市区并转为非农户口,应归还土地。承包地调整需村民会议2/3以上同意并报政府批准。调整土地包括机动地、开垦增加的和自愿交回的。承包期限是法定要求,不得随意修改,但若合同约定期限更长,则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承包。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变化情况: (1)承包期间,承包方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会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的调整,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需要强调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基础。二轮承包过程中,有的地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达不到法律规定修改承包期限。但在另一方面,在二轮承包的过程中,有的地方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比该法规定的期限更长的,其承包限继续有效,不必修改,也不得重新承包。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并允许根据特殊情况进行延长。在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但需要注意两种变化情况: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还给发包方。承包期内,发包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调整承包地,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同意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强调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基础,二轮承包过程中,合同约定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期限,且超过法定期限的合同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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