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人员如何申请公租房 |
释义 | 1、廉租房申请人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2、街道办事处审核证件材料;3、审核过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4、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转同级民政部门;5、民政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一、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1、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持所需材料,是职工的到本人单位申请;是城镇居民的到所在地社区申请;改制企业的职工到原主管部门业务划转的现单位申请。 2、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受理后应认真审查,仔细核对,准确无误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然后在本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3、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市直单位和区直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社区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 4、市、区直部门、街道办事处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分别报市、区房改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部门或社区并说明原由。 5、市、区房改办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或房改档案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6、市直单位职工(含市直市区改制企业职工)申请购买市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区直单位职工和城镇居民购买区房改办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对于沈阳公租房如何申请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予以登记。 经民政部门对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后,申报信息属实的,居(村)民委员会于3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在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初审合格的,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沈阳市住房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二)外来务工人员、外地来沈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经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后,申报信息属实的,于10个工作日内子以审核,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在沈阳市住房保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不计入办理时限)。无异议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 (三)企事业单位、驻沈部队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集体宿舍或者职工公寓的,由其所在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子以核准。 三、青岛公租房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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