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质权人享有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权人享有占有质物、收取孳息、保全质权、优先受偿等权利。出质人对应收账款转让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以上分析,应收账款质押后转让需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对转让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应收债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以应收账款质押后,出质人不得转让应收账款,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权人享有什么 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出质人以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而出质人对应收账款转让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转让的,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同时,出质人对应收账款的转让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条款的设立旨在保护质权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按时获得债务偿还。因此,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的条件和方式,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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