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质押权人能否转让质押物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质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第四百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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