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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债权凭证法律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债权凭证的法律规定及其特征,并将其与执行中止进行比较。债权凭证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签发的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特定债权的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具有债权债务的证明效力,而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执行中止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增加诉讼成本。
    法律分析
    一、关于法院债权凭证的法律规定
    债权凭证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为申请执行人签发的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特定债权的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具有债权债务的证明效力,而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不仅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比判决书、裁定书确定权利义务更明确、更具体,对义务人的约束力更强。
    个别程序的终结是允许债权人申请再执行的,因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只是终结依申请而启动的特定执行程序,而非执行依据的彻底终结。执行实践中,确实存在有的被执行自然人因暂时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但不排除被执行人今后接受了赠与、遗赠和继承等又恢复了偿债能力。因此,发放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可以作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对待,原执行依据消灭,根据既判力、既执力的扩张而赋予新的执行依据,这就是债权凭证。允许有条件地根据新依据再申请执行,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债权凭证申请再执行与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6条又规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所定期限的限制。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私法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法律是给予绝对的无期限的保护。
    债权凭证则较好地解决了《民事诉讼法》上终结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问题。终结执行是原执行依据的消灭,继续执行则是依新执行依据启动新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的内容即是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债权凭证具有的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三、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比较
    (1)执行中止制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民诉法已经列举了执行中止的几种情形,执行中止依据明确。
    (2)执行中止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止只是暂时停止对案件的执行,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对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未作实体性变更,利息依原判决照算。
    (3)执行中止不会出现金额错误。对当事人放弃的权利或已经履行的义务都可以在执行中体现,若金额有出入均可在执行完毕前得以纠正。
    (4)执行中止不会增加诉讼成本。执行中止无须制作精美凭证,只须制作普通的裁定书,当事人无须特意保管。如遗失,当事人可凭复印件申请恢复执行。
    拓展延伸
    债权凭证在解决执行中止问题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凭证是证明债权人享有债务人债权的重要证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判决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债权凭证的适用情况包括:一是债权人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二是债务人尚未到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三是债务人已经到期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但债权人因故未申请执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除外。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债权凭证解决执行中止问题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而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未按照判决履行债务,或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
    因此,债权凭证在解决执行中止问题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情况。债权人可以根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法院债权凭证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是申请执行人的证明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特定债权的法律文件。它不仅具有债权债务的证明效力,而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可以作为个别程序的终结对待。债权凭证解决了《民事诉讼法》上终结执行与继续执行的矛盾问题,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增加诉讼成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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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