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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创始人及其在公司中的职能与作用
释义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担任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进行设立行为,成立后发起人的行为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发起人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连带责任,对设立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公司损害需赔偿,成立后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公司发起人的地位
    发起人的地位是指发起人在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与正筹备中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成立后的公司之间的关系。一般说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前的设立过程中,在执行职务范围内,也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他对内执行设立行为事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所生之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
    二、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现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发起人责任规定的立法宗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股东亦应参照《公司法》第95条的规定承担类似责任。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所生之后果负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此即规定了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作为设立中的公司的机关,必须忠实地履行自己在公司设立中的职务和权限。如果因怠于履行职务等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就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由于发起人的懈怠等过失,使设立程序出现瑕疵,最终造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要向受损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由于发起人对非倾向出资的财产曾作过高评估或其他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司信誉、股票价格下降,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发起人要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若出现未被认缴的出资或非倾向出资的财产价额不足时,全体发起人须承担连带认缴出资和填补非货币出资财产价额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规定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总和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要承担连带的财产价额填补责任。
    结语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与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发起人的行为即成为公司机关的行为,其权利义务归于公司享有或承担。发起人承担着多方面的责任,包括公司不能成立时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中的民事责任以及公司成立后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现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以及对公司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等。此外,发起人还要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确保公司的资本充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百零七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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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5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