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镇居民超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按当地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6倍以下一次性收取社会抚养费,(区)按照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数,其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部分,增加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按照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分别收取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上一年度实际纯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当地乡镇农民纯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