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事秘密分为哪几级 |
释义 | 军事秘密按其内容的重要程度和对国防建设的利害关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统称为军事秘密。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标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泄漏国家秘密追究刑事责任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法院对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既遂如何裁判 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如编造军队首长偏私爱私,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