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换不动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换不动产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不动产权属证明:通常需要提供原始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例如房产证、土地证等; 2、身份证明:提供购房人或产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护照等; 3、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动产是通过购买方式获得的,需要提供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购房协议; 4、税费缴纳证明:提供相关的税费缴纳证明,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5、申请表格:填写并提供相关的申请表格,根据当地要求填写个人或单位的基本信息; 6、其他附加文件:可能需要提供其他附加文件,如委托书、授权书、法人证明等,具体要求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换领不动产证流程: 1、准备材料: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要求,准备好需要的材料,如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税费缴纳证明等; 2、填写申请表格:根据当地要求,填写并提交不动产证换领的申请表格。表格中通常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不动产的详细信息以及需要换领的原因等; 3、递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准备好的材料递交给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相关部门。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审核和核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他们可能会要求补充提供一些缺失或不完整的文件,以确保申请的准确性; 5、缴费:根据当地要求,缴纳相关的费用,如办理不动产证的手续费、印花税等; 6、发放不动产证:经过审核和核实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发放新的不动产证。您可以前往登记机构领取或按照指定的方式接收。 综上所述,不动产权证书变更名称在办理时需要准备证书原件、办理者的身份证等材料,需要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不动产权办理机构办理。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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