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以总量调控、分类管理、存量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年度迁入计划之内。 第六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核准类入户、积分入户和政策性入户三个类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