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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南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释义
    湖南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用于发展生产或解决农民生活出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户管理土地补偿
    法律分析
    湖南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40%计算。
    拓展延伸
    根据《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因此,湖南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需要参照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拟定的标准,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结语
    湖南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然而,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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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