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尺圆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支付结算办法》 第五十七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第八十一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第八十七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八十八条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悔消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陵前塌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