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传唤到案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应被认定为自首。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符合《民法典》对自动投案的定义。传唤与拘传有本质区别,传唤强调被传唤人的自觉性,不使用械具。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表明其有认罪悔改的目的。《民法典》将逃跑后自动投案和他人通知投案视为自首,传唤后直接归案不应排除在外。这样的判定符合法律和立法本意。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春明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就存在着不同意见。 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民法典》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1、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 被传唤后归案符合《民法典》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2、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民法典》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主动、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传唤并非强制措施,而是一种自觉性的诉讼行为,不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范畴。此外,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其选择归案表明了认罪悔改和接受惩罚的意愿。因此,对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春明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不同意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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