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疆的产假有158天,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98天,增加产假六十天。根据新疆的生育政策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