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诉讼案件,分为民事、行政、刑事。民诉: 第十八条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 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行诉: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 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诉: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 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案件是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只是法律规定,实际执行中,除刑诉外,民事基本按标的额,行政按行政机关级别。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