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夫妻约定的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按约定处理。分居两地的婚后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差额部分可用财产抵偿。礼金、礼物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各自出资购置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军人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平均值计算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或法院按比例分配。 法律分析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结语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应遵循协议原则,如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的财产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根据差额进行抵偿。对于未共同生活但已登记结婚的情况,礼金、礼物应视为共同财产,各自出资购置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军人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夫妻婚姻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分割。对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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