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问题 |
释义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赠与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同意;若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未得到另一方追认,则赠与合同无效;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无过错方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一、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只要没有事先出具特殊书面约定,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但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房子,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给第三者是否有效 1、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所以,一方发现另一方拿了以上财产赠与他人,那么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 3、其次,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4、一方擅自赠与他人财产,过后未得到另一方的追认,那么属于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赠与合同将属于无效。 5、最后,夫妻一方找第三者,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如果双方又进行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主要依据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如果是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则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财产给第三者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否则赠与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若夫妻一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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