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多少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
释义 |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百万元属了特别百人。具体规分如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有10万元以上的,唐当认定为“教额位人”教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随巨大”: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成当认定为“的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商许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教额位大”;教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后大”;数颜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顾特则巨大”, 一百万元属于特别巨大。 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2010年12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以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抵 根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7年6月1日最高检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就集资诈骗行为的认定,纪要如下: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集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 ,对此要重点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 (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 (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 (5)其他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对于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明显不同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分别认定。(1)注意区分犯罪目的发生转变的时间节点。犯罪嫌疑人在初始阶段仅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发生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然继续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时间节点之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的差异。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层级、职责分工、获取收益方式、对全部犯罪事实的知情程度等不同,其犯罪目的也存在不同。在非法集资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证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重点收集、运用以下客观证据: (1)与实施集资诈骗整体行为模式相关的证据;投资合同、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 (2)与资金使用相关的证据:资金往来记录、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策使用过程、资金主要用途、财产转移情况等; (3)与归还能力相关的证据:吸收资金所投资项目内容、投资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归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来源、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 (4)其他涉及欺诈等方面的证据:虚构融资项目进行宣传、隐瞒资金实际用途、隐匿销毁账簿;等等。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相关数据进行鉴定时,办案部门可以根据查证犯罪事实的需要提出重点鉴定的项目,保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待证的构成要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犯罪嫌疑人为吸收公众资金制造还本付息的假象,在诈骗的同时对部分投资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集资款项的,不能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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