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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代理关系or劳动关系?
释义
    保险代理关系or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代理人进入到保险行业,对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之而来的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与日俱增的纠纷,要求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即是典型代表。今天,律师通过重庆高院一则典型案例,对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保险代理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进行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6日,李某某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约定李某某代理该保险公司办理以下事项:(一)代理推销保险公司指定的人身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三)按照保险公司指示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四)保险公司书面授权的其他事宜。代理期限自2007年11月26日至2010年11月止。同时约定了代理手续费分为首年度手续费(首年佣金)和续年度手续费(续期佣金),并约定了支付标准和方式。还约定李某某在合同终止后,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交回《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及其他各种保险单证、凭据、业务资料、展业用具和办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代理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代理合同,续签时间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李某某以保险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及时支付工资为由,向保险公司寄送了《辞职申请书》。李某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保险代理人系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本案中,李某某在从业过程中,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符合保险法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李某某与该保险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李某某所获得的报酬是按照《人身保险个人代理合同》约定,根据保险代理人从事的保险代理业务活动支付一定的佣金,而非根据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李某某所接受的该保险公司的考核、奖励、培训等,系该保险公司为避免李某某在开展业务活动时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而对李某某进行的业务管理,不同于劳动关系中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的管理,不能依此确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李某某要求确认其与保险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受劳动法调整;保险代理关系基于保险代理合同产生,除受民事法律调整外,还受保险法律法规的调整。另一方面,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和经济属性双重属性,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发放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还可以对劳动者的出勤、工作等进行管理;保险代理关系仅具有经济属性,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除审查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还应查明个人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从本质上定性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人身保险代理合同》,工作内容是王某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保险公司推销指定的人身保险产品,李某某没有固定的工资,工作报酬按照其销售的保险产品业绩额计算,且王某不接受保险公司人身依附属性的管理,从合同内容和工作内容看,王某与该保险公司均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劳动关系不成立。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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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20: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