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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是否仍然有效?
释义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生效的限制劳动者就业的措施。约定竞业限制应符合条件: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限定清楚的范围和地域;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利益,但也要平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自由竞争原则。
    法律分析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生效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中止后,竞业限制的当事人不能到规定的企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约定竞业限制应符合哪些条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不可能面对每个劳动者,企业每人给一份经济补偿金也无力承受。
    2、竞业限制的范围要界定清楚。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竞业限制一旦生效,劳动者要么改行要么赋闲在家,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大可小,如果任由用人单位来认定,难免有被扩大之虞。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约定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自由竞争和贸易自由是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竞业限制本身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限制的实施必须以正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首先是存在竞争关系,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承担义务的范围被无限制的扩张,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约束的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结语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生效的限制性条款,禁止劳动者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企业工作。约定竞业限制需满足以下条件:1、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2、限制范围需明确界定,以实际竞争地区为限;3、竞业限制必须是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不能夸大商业秘密范围损害劳动者权益;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些条件保障了自由竞争原则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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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7:0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