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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有岗位撤销对于调岗不愿意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可以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提前三十日通知之后要求其离职的。 针对不胜任岗位解除的问题,实践中操作的手法比较多,根据你们公司的情况,提几点建议: 一、确认公司关于调岗的制度是否合法生效; 二、该员工的原工作岗位及要求,考核结果(考核程序的合理公正); 三、调岗通知,注明到新岗位的报道日期及逾期不报到的后果,让其本人签收,不签收EMS快递给该员工; 四、禁止该员工到原部门工作; 五、其若不到新岗位报道(不管是否进入公司),视为旷工,根据旷工天数,发给警告信等,达到公司规定的解除天数,即书面通知解除。无需赔偿任何东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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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