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 3、提起诉讼权利。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 9、上诉权利。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一、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诉讼责任 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二审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程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按时出庭和参加诉讼活动; 6、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二、合同能不能约定放弃诉讼权利 合同不能约定放弃诉讼权利。具体如下: 1、诉讼权利具有公法属性,不在私法自治范围内; 2、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3、从权利属性来看,诉讼权利属于公共权利的性质,公共权利涉及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 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由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在诉讼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的效力要遵循公法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