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务员在客户处私自调货卖 |
释义 | 企业建一个系统,每个业务员必须每天进去更新所有客户的跟进情况,客户必须录入系统。 一、客户时候可以起诉理财公司业务员 客户起诉理财公司业务员视情况而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因销售人员自身行为造成客户损失或侵权的,客户可以起诉销售人员;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客户只能起诉财务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集体财产、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向退保需要哪些证据 全额退保的可能性很小。除非客户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当时的销售涉嫌误导欺诈,客户不知情等等。退保时还在犹豫期内:通常购买保险时,保险合同内都注明了该产品的犹豫期(对一些冲动购买的朋友而言是一个很好的后悔措施),在犹豫期内要求退保是可以返还全部的保费的。非本人签名的代签名:过去,有些保险业务员操作不合规,代替本人签名,使得保险合同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的亲笔签名;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全额退保。现在业务员操作逐渐规范,电子保单也大面积推广使用,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就比较低了。 三、公司合同怎么存档管理 具体流程是:一、合同交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二、合同登记的项目应由企业的业务部门与归档部门一同汇总,共同完成登记工作;三、对合同进行扫描,留存合同电子版;四、建立客户档案信息;五、建立客户评价系统;六、定期对合同进行汇总、整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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