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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释义
    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虽到退休年龄但工作单位并未与之终止劳动合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还未有到期,这种情况,作为劳动用工企业如何处理,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看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又据广东省,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0九年六月八日发布了《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1号,以下简称“1号文”),该文件指导劳动仲裁委解决了两个问题:
    1、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1号文”仅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参考和指导性的作用,法院一直倾向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同一案件,在仲裁阶段与在法院审判阶段可能会因参考不同的审判标准而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在诉讼个案中,法院系统判决仍存在很大风险推翻1号文的解释。
    以上就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内容由 路成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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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7: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