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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运城市教师十要十三严禁内容
释义
    律师分析:
    一、严禁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前开展培训;二、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三、严禁进行广告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四、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五、严禁学科类培训机构上市融资,进行资本化运作;六、严禁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或向培训者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七、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以及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八、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及在境外外籍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九、严禁布置书面作业;十、严禁泄露家长和培训对象个人信息。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要坚持依法办学;三、要坚持教育公益属性;四、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五、要切实保障师生合法利益;
    六、要依据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七、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八、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课程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收退费标准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九、要与培训对象签定《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十、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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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