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结案以事故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签字为准,不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 第六条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海事调查人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小事故等级或具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的规定,交通事故案卷(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证据)保管的期限为: (1)永久保管: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官员、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 (2)定期保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5年;致人伤残、死亡1人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前(1)情况除外):保管期为20年;保管期限的起算时间: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起算。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 法律咨询: 网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申请复核? 律师: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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