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作出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对国有财产的范围列举性规定:(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除对国家所有的财产作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外,《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还对国有财产的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