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省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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