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再结婚,在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栏,必须写“再婚”吗?可不可要求派出所写“已婚”? |
释义 | 您好,关于户口簿上登记信息是再婚还是已婚,一般是作为您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明,建议您详细咨询您当地的派出所。 户口登记内容需要进行变更的,需要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如果户口登记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证明。 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还需要签署无配偶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如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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