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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毕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释义
    一、毕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第二十八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二、毕节机动车注销登记办理材料有哪些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含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A4纸上);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原件;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6、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7、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收存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8、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9、《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属于为本单位代办的,属出示代办人的工作证明(代理人需在申请表上签字以示负责,下同);
    11、机动车标准照片2张;
    12、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注册要提供审批手续及控购证明,大型客运车辆需提供准购证明,W号牌需提供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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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