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不能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监护人不能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形有: 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 3、依据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 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是什么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忽视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3、其他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相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上述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二、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变更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的内容: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三、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有什么责任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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