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 |
释义 |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有以下六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以上六种情形,有的不认为是犯罪,有的是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都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对于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须权衡作出这一决定是否适宜,这是法定不起诉不同于酌定不起诉的重要特征。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 (一)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 1、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立案至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阶段前; 2、自诉案件在自诉人提起控诉的同时就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但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可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刑事案件宣判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已经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即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是指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但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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