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伤残,鉴定,公司(三)Ⅲ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严重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大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