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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合同条款的种类
释义
    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条款。免除主要义务、排除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对争议的理解,应保护弱者,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用非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条款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尤其在纠纷时,对方可借此免除义务。
    法律分析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民法典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很多时候,格式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一方的利益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尤其是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对方都会借格式合同条款来免除自身的一些义务。
    拓展延伸
    合同条款分类与选择:了解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及其应用
    合同条款分类与选择是指对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进行分类,并了解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用途和适用范围。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不同类型的合同条款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因此对于合同的起草和执行来说,选择适当的合同条款至关重要。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分类和选择的研究,可以帮助律师、商务人士和合同起草者更好地理解各种合同条款的含义和作用,从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合同条款的分类和选择也能够提供一些指导原则,帮助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选择最适合的合同条款,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并降低风险。
    结语
    合同条款的制定应遵循公平原则,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欺负对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或限责条款,并满足对方的解释要求。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也无效。对于争议的格式条款解释,应从保护弱者出发,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优先。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在纠纷中,格式合同条款往往对一方利益造成损害,对方常借此免除义务。合同条款分类与选择的研究能帮助理解不同条款的含义和作用,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同时为选择最适合的条款提供指导,保护自身权益、降低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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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