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彩礼要返还吗?首饰要返还吗? |
释义 | 在一段恋爱关系中,彩礼返还问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需要返还,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 法律分析 在2020年9月,刘某与严某通过朋友介绍开始了一段恋爱关系,并最终在亲友的祝福下结为夫妻。在此期间,刘某支付了186000元的彩礼给严某。随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二人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收入水平较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最终判定严某返还彩礼8万元。 离婚时男方索要彩礼,要返还吗? 根据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为刘某收入比较低,给付彩礼后给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再加上二人结婚事件短并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也没有生育子女,最终法院综合判定由女方返还彩礼8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以减少彩礼返还数额的情况: (一)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嫁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下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嫁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流产或遭受家庭暴力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酌情减少。 离婚时首饰、家具等是否要返还? 司法实践中,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需要返还,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 拓展延伸 彩礼与离婚:法律规定的适用与现实案例探讨 彩礼与离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彩礼是指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而向女方家庭支付的金钱或其他财物,而离婚则是指夫妻双方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法律上,彩礼离婚案件时有发生,而彩礼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也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离婚身体受到损害,不能恢复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当给予其必要的护理、医疗和生活保障。对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夫妻一方,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离婚时可以获得彩礼的赔偿。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彩礼离婚案件的处理并不总是公正合理的。有些男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让女方及其家人陷入经济困境。而另一方面,女方在离婚后,也可能会因缺乏社会支持、生活困难等问题,而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对于彩礼离婚案件,在法律规定的适用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于缺乏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应当予以驳回。同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在2020年9月,刘某与严某通过朋友介绍开始了一段恋爱关系,并最终在亲友的祝福下结为夫妻。然而,由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二人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根据司法实践,彩礼中除金钱部分需要返还外,有些实物也需要返还,比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适损耗后,可以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但是对于衣物、化妆品、烟酒、食物等容易消耗的物品,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入返还的财产范围。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因此,在离婚时,如果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彩礼可以被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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