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伤残待遇包含哪些 |
释义 | 1、生活护理费:治疗结束后,生活不能自理,经过鉴定按照护理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2)大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3)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十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4至6个月本人工资(每低一级减少2个月工资)的残疾补助金。 3、伤残津贴:经鉴定构成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残疾津贴。 (1)一至四级残疾:每月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每低一级减少5%)。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退休条件退休者停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残疾: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不能按排工作的,按月发本人工资的70%、60%,直至退休(改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五至十级残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至六级残疾:职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18、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 (2)七至十级残疾: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分别发放14至8个月工资。 5、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经鉴定构成五至十级残疾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至六级残疾:职工提出解除或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 (2)七至十级残疾: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由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分别发放12至6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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