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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二胎证办理流程
释义
    1.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向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申请材料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掌握),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4.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5.发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持有生育证后,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对申请人发放生育证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人要退还自2014年7月至发放生育证时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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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1: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