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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对医疗责任纠纷鉴定的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释义
    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法院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医疗纠纷发生之后,若是作为纠纷当事人的患者想要获得医院支付的赔偿金,那么一般需要先向有资质的机构提出医疗责任纠纷的鉴定请求。如果鉴定后确定自己遭受的损害,与医院的违法行为有关系,那么才有可能可以获得赔偿。
    一、伤残鉴定需要多久
    鉴定伤残一般需要60日。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可以延长30日。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流程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2、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1、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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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