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招生老师欺骗学生承担的法律 |
释义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招生诈骗类似高考诈骗,该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基本都是虚构自己有替他人办理入学的能力,他们经常虚构自己是机关领导干部,领导秘书等,有时还虚构自己是国家部委工作人员或者各高校教师,不法分子主要以高等学校招生预录取状态的高考学生为特定对象,利用考生及家长强烈的入学愿望,通过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诱惑学生及家长,谋取钱财的行为。 依法律的相关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如学生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如果老师打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程度的话,则可以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所以我国法律对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所持的态度是:老师打学生,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而且如果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也是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老师作为学校读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打学生造成学生损害的区分为 1、若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若学生系限制民事为能力人因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