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段内容介绍了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其中积极权利指对供役地的利用权,消极权利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设置等。 法律分析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指的是对供役地的利用权; 消极权利则是指不利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禁止妨碍通风、禁止妨碍采光、禁止工程作业等,都是消极的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行使地役权而不得不造成损害的,应本着公平原则,给予适当的补偿。因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或者对避免损害的发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诉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结语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权利的行使需要尊重供役地的权益,同时也要尽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当权利受到妨碍时,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而义务则包括在使用地役权时尽量减少对供役地的损害,并在必要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地役权人应当注意设施的维修和保护,以确保其行使权利的同时不损害供役地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