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留置权是怎样产生的
释义
    本文介绍了留置权的相关知识,包括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债务人所负债务与留置物的关系、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以及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留置权产生的前提需满足合同关系和占有合法财产且基于合同的合法行为;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得自行约定留置;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债权消灭、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弃权以及丧失占有。留置权和质权在成立的条件、占有的条件、法律关系的客
    法律分析
    一、留置权产生的前提,需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次,一方需占有他方财产,但需确保占有是基于合同的合法行为。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二、留置权消灭原因有哪些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三、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结语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产生和消灭需满足一定条件。留置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也可以在债权人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行使留置权时将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留置权和质权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两者的成立条件、占有的条件、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的实现和消灭方式都有所不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且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债权消灭、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弃权和丧失占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2: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