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人怎么去使用留置权,怎么规定 |
释义 | 留置权人使用留置权的方式是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清偿。 法律分析 留置权人使用留置权的方式是: 1、在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2、如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清偿。 拓展延伸 留置权的行使范围及限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用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交付财产、暂时占有财产等。然而,留置权的行使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其次,留置权的行使应当合理、公正,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最后,留置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谨慎权衡,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留置权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用以保障债权的实现。行使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理公正地行使权利,不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留置权的行使范围包括拒绝交付财产等。在行使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应谨慎权衡,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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